独立调查:欧菲
一个涉及60多受害人、案值1.57亿、造成损失2979万元、司法机关扣押2329万元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法院在判决时虽认定行为人构成犯罪,但对被扣押的赃款不予认定处理。
上级法院对此发回重审,但一审法院重审时其中一名合议庭成员,居然是第一次审理时的人民陪审员。第二次判决对扣押的赃款既不判返还受害人,也不判上缴国库,而是判“由公安机关处理”,最后遭到检察机关的抗诉。
浙江金华浦江县人民法院对傅星斋非吸案的判决,让人匪夷所思。众受害人想问:究竟是谁在预谋“暗杠”本该返还给广大受害人的2329万赃款?
非吸案赃款“无法查清”?
2018年5月15日,浦江县人民检察院向浦江县法院提起公诉称:2006年开始,被告人傅星斋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承诺支付月息1分至3分高额利息的方式向张国良、黄光坪、严信祖等60余名不特定人员共非法吸收资金15795.1万元人民币。被告人傅星斋非法吸收的公众存款,先后用于投资安徽翰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徽省利辛县中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后因房地产行业低迷,被告人傅星斋投资的资金无法回笼,造成损失2979.7085万元无法归还。
2017年2月23日上午,被告人傅星斋主动到浦江县公安局投案。
2017年4月14日,公安机关扣押了安徽省利辛县中泰房地产公司人民币2329.4065万元。
检方认为,被告人傅星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傅星斋有自首情节,故还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浦江法院组成以吴文生为审判长、黄颖松、蒋约苟为人民陪审员的合议庭,对此案进行公开审理。
经审理,浦江法院于2018年8月14日作出一审判决。
浦江法院认为,被告人傅星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傅星斋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傅星斋得到60名受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傅星斋与受害人张国良之间的协议效力不系本案审理范围,扣押在案的款项是否系被告人傅星斋的赃款,无法查清。综上,根据被告人傅星斋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和社会危害性等,依法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傅星斋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二、继续向被告人傅星斋追缴违法所得,返还受害人。
两次发回重审能否唤醒浦江法院?
一审判决后,傅星斋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8年11月16日,金华中院作出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案件发回浦江法院重审后,浦江法院组成以蒋寒冰为审判长、蒋约苟、郑顺良为人民陪审员的合议庭,第二次对该案进行审理。
经第二次审理后,浦江法院于2019年6月24日作出判决:
一、被告人傅星斋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二、继续追缴被告人傅星斋的违法所得,返还受害人;扣押在公安机关的款项,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浦江法院的两次判决,均拒绝对扣押在公安机关的“赃款”进行依法处理。第一次判决认为“是否系被告人傅星斋的赃款,无法查清”,第二次判决干脆只字不提,直接判由公安机关处理。
而两次审理和判决,除了都是对傅星斋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外,还有另外一个共同点:那就是两次审理和判决所组成的合议庭,均由“蒋约苟”担任人民陪审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原审人民法院对于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
由于浦江法院程序违法,浦江县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7月3日依法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检察院提起抗诉的理由有四:一、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二、该判决未对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依法作出处理;三、该判决认定事实确有错误,影响案件实体处理。
检方抗诉后,金华中院经合议庭合议,并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后认为,浦江法院的审判组织组成不合法。2019年11月5日,金华中院撤销浦江法院的刑事判决,再次将案件发回浦江法院重新审判。
这是金华中院对同一案件第二次发回重审,同时也是浦江法院第三次对同一案件进行审理。为此,一起本来十分简单明了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在人为的操作下被浦江法院弄得非常复杂。
一次检察院的抗诉,和两次金华中院的发回重审,能“唤醒”浦江法院的正义吗?
赃款依法应当返还受害人
那么,非吸案的受害人,其被吸走的资金该怎么要回来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应当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作出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六十条规定: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权属明确的,应当依法及时返还,但须经拍照、鉴定、估价,并在案卷中注明返还的理由,将原物照片、清单和被害人的领取手续附卷备查;权属不明的,应当在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后,按比例返还被害人,但已获退赔的部分应予扣除。
根据此解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当中的受害人,其款项应当得到清退。权属明确的,应当依法及时返还;权属不明的,应当在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后,按比例返还。
也就是说,就算权属不明,法院也应当查清后作出处理,而不是像浦江法院那样以一句“是否系赃款,无法查清”为由进行搪塞,拒不对被扣押的款项进行处理。
为此,法院拒不对被扣押的款项进行处理,引发众受害人的质疑。受害人认为,这也许是某些人在预谋,让个别人“独吞”该2329万元,使广大受害人血本无归!
浦江法院葫芦里卖的究竟是什么药?让我们大家一起来围观该院的第三次审理和判决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