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崇川法院滥用保全措施:穿越16年株九族坑惨案外人
2023-12-13 12:1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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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辈子都没打过官司的邓先生,突然发现自己的微信零钱、支付宝被法院冻结了,同时被冻结的还有他的房贷账户。

让他做梦也想不到的是,账户被冻结的“祸根”,居然源于他已离职十多年的福建慧仁公司,理由是曾担任该公司监事的他,违反忠实勤勉义务,违法对公司进行清算注销。在离职十多年后公司被注销,与其何干?

更为严重的是,在该案中与邓先生一同被莫名冻结微信支付等账户的案外人还有三十多名,而作出该冻结裁定的单位则是千里之外的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邓先生等人认为,崇川法院滥用保全措施,“穿越”十六年“株连九族”查冻案外人账户和资产,是公然挑战依法治国权威的枉法行为!

违背最高法案例强行夺取管辖权

江苏南通宏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下称“宏华公司”)与中盛鸿程控股公司(下称“中盛鸿程控股”)合同纠纷一案,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一审、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中盛鸿程控股向宏华公司返还履约保证金1000万元并按月利率2%支付资金占用费”。

判决生效后,宏华公司向台江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中盛鸿程控股无财产可供执行,台江法院于2020年9月27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

执行案件终本后,宏华公司曾于2021年6月20日向南通崇川法院提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纠纷之诉,要求中盛鸿程控股所有股东对中盛鸿程控股债务承担责任。

宏华公司诉中盛鸿程控股一案,由福州台江法院执行,但为什么宏华公司不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向台江法院申请追加中盛公司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而是违反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规定向千里之外的其住所地——南通崇川法院提起诉讼呢?

宏华公司的起诉、以及南通崇川法院的受理,显得十分不正常。因此,中盛鸿程控股向崇川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但崇川法院认为,宏华公司的起诉应为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属侵权之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原告宏华公司主张的侵权行为表现形态为,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导致中盛鸿程控股不具备履行债务的能力。故本案中盛鸿程控股住所地即为侵权行为实施地,原告宏华公司住所地为侵权结果发生地。原告宏华公司住所地在南通市崇川区,属于该院管辖范围。因此,中盛鸿程控股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

于此,崇川法院于2021年8月12日作出(2021)苏0602民初5741号之一民事裁定,驳回了中盛鸿程控股的管辖权异议。就此,崇川法院强行夺取了对该案的管辖权。

那么,崇川法院强夺管辖权是否正确?公司债权人起诉未出资股东承担责任,管辖权如何确定?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已有案例明确作出指导。

根据最高法“(2023)最高法民辖68号”指导案例: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属于债权人主张债务人的股东对债务人负有出资义务,因股东不如实出资,损害了债务人的利益。故,股东应当出资而未出资地,即债务人住所地,可以认定为侵权行为实施地。因此,债务人住所地法院对此类案件具有管辖权。

结合本案,中盛鸿程控股的股东应当出资而未出资的行为,损害的是中盛鸿程控股的利益,即侵权结果同样是由中盛鸿程控股承受。因此,本案的侵权结果地,应为中盛鸿程控股所在地,所以本案应由中盛鸿程控股住所地、股东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据此,崇川法院以“侵权结果地在崇川”为由,强行夺取案件管辖权的行为,已违背最高法指导案例精神,属于错误裁判,依法应当予以纠正。

“株连九族”无边界搞财产保全

在诉讼过程中,宏华公司以曾经作为中盛鸿程控股股东的福建慧仁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被注销、上海泸鸿盛公司于2021年9月16日被注销、福建中盛发科技公司于2021年9月17日被注销为由,就此撤回该次起诉。

2023年8月9日,宏华公司再次将中盛鸿程控股的所有股东(包括沾边的原股东)、以及中盛鸿程控股的子公司,一并起诉至崇川法院。

特别强调的是,福建慧仁公司入股中盛鸿程控股的时间是2016年9月至2017年2月,上海泸鸿盛公司入股中盛鸿程控股的时间是2019年5月至2019年9月,福建中盛发科技公司入股中盛鸿程控股的时间是2020年1月至2020年4月。

但宏华公司的这次起诉,居然将福建慧仁公司、上海泸鸿盛公司、福建中盛发科技公司的所有历史股东、以及曾经在上述三公司担任过经理、监事等职务的高管共计35人(其中10家公司、25名自然人),全部诉至崇川法院,理由是:“诉讼期间有三家被告公司违法注销,且其中存在明显的恶意多次变更、股东不履行出资义务、董监高违反忠实勤勉义务、股东与董监高互相关联、违法清算注销等情形,中盛鸿程控股高管但违反忠实勤勉义务,且与其他被告互相关联,应承担相应责任。”

在崇川法院对上述案件进行立案受理后,宏华公司于2023年11月16日向该院申请财产保全。该院于当日作出(2023)苏0602民初927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上述35人名下银行存款2264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此后,10家公司的所有资产、25名自然人的所有银行账户全部被冻结,其中连微信零钱、支付宝都不放过。

据中盛鸿程控股负责人介绍,被冻结查封的股东公司,有些在十五年前就已经出资到位了;而公司的部分管理人员,则离职至今已长达十多年过去。

比如,2007年10月在福建慧仁公司担任监事的邓某根,自从2011年9月离职后,就不再与慧仁公司有任何来往,与中盛鸿程控股更无瓜葛,但崇川法院照样冻结了他的所有银行账户、微信、支付宝等。

已履行出资义务的原股东、已离职十多年公司员工,他们的财产通通被查封保全,崇川法院这种掘地三尺、株连九族式的滥用保全措施行为,给当事人造成了极大的麻烦,他们用于偿还房贷的银行卡因被冻结而被迫逾期违约,物业费、水电费的扣缴也出现了问题,完全打乱了他们正常的工作和生活。

同时让他们十分不解的是,针对三十多人的个人隐私信息,宏华公司是如何精准获取的?难道有公职人员为其违法调取?细思极恐,国家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在本案中形同虚设。

最高法《关于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已经明确,公司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债权人可申请将该股东追加为被执行人,这与其它公司和曾在公司工作过的员工毫无关联。那么,崇川法院为什么要滥用保全措施进行没有边界地查封冻结案外人的财产?是领导干部干预司法、还是法院某些人在滥用职权?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针对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法院采取的措施应当是追加其为被执行人,而不是由债权人在异地另行起诉,否则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但本案中,宏华公司并没有向福州台江法院申请追加被执行人,而是选择向自己住所地的崇川法院另行起诉,已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

“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限制、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自由。”这是全面依法治国关于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最基本要求。而崇川法院掘地三尺、株连九族、简单粗暴滥用保全措施,是对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公然挑衅。

为此,希望崇川法院的上述行为能够引起上级法院和纪检监察机关的重视,并督促崇川法院依法纠正错误,维护法律权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公平正义。(来源:打虎拍蝇快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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