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代理机构泄露投标人信息?厦航9.54亿项目被指串标
2024-03-28 11:5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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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大粤网(百度新闻)

建设工程中标候选人公示,招标人和代理机构在未公布第一中标候选人的BIM技术人员资格信息的情况下,第二中标候选人竟然能够“精准”投诉第一候选人BIM技术人员的证书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造价高达9.54亿的厦航翔安基地综合保障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被投诉向第二候选人泄露第一候选人的投标信息,涉嫌串通投标和侵犯商业秘密。

2024年2月20日,招标人厦门航空有限公司、招标代理机构天和国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厦航翔安新生产基地综合保障工程A地块(施工)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开标,福建一建集团有限公司以9.5446亿元的报价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中建一局集团东南建设有限公司、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以9.5484亿元成为第二中标候选人。


中标公示中,并没有公布各中标候选人的BIM技术人员资格信息,更不知道该BIM技术人员的证书是由哪个机构颁发。但第二候选人中建一局在中标公示发出后,就立即向招标人和代理机构投诉第一候选人福建一建提供的BIM技术人员证书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上述投标活动的开标时间是2024年2月20日上午10:45,评标结束并递交评标报告的时间是2024年2月20日23:37:45。因交易中心网站系统延迟,网上可查询公示中标候选人链接的时间,实际上已经是2024年2月21日的上午。然而,中建一局在2024年2月21日上午10时许,就已将投诉材料送给招标人和代理机构。


网站才刚刚能够查询到中标公示当中的候选人,作为第二候选人的中建一局,居然能在如此短暂的时间内提交投诉材料,且能“精准”投诉第一候选人福建一建BIM技术人员的证书不是招标文件规定的机构所核发,这很可能是招标代理机构泄露了福建一建的投标信息,并让其提前做好了投诉文件。

事实上,中建一局的异议事项没有事实依据,且其没有按“异议、投诉”规定,提供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在规定的异议期限内未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因此其提交的证明材料及其证据资料涉嫌非法盗取,投诉依法不成立。

更重要的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同时,福建省住建厅投诉窗口投诉上传处也标明,投诉人需要法人签字盖章。但中建一局向招标代理机构提交的投诉文件,却未经过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该投诉在不符合投诉规范的情况下,招标代理机构却违规受理。

据透露,中建一局的合作方林某建,与招标代理机构天和国资控股集团相关人员关系密切,本次福建一建的投标信息,很可能是代理机构相关人员泄露给林某建,然后再由林某建传递给中建一局的。

投标文件属于商业秘密,招标代理机构相关人员在本次招标过程中却故意将其泄露给利益关系人,相关人员不仅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而且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二年内代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六十九条:招标代理机构违法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可停止其一定时期内参与相关领域的招标代理业务,资格认定部门可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并且中标人为前款所列行为的受益人的,中标无效。

《刑法》第219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罪】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另据知情人称,本次投标之所以让中建一局获得第二中标候选人资格,实际上是福建一建的“内鬼”作怪。福建一建厦门分公司工作人员符某某,与中建一局的合作方林某建关系甚密。因此,对福建一建投标报价知情的符某某,很可能利用职务之便将该报价透露给了林某建,然后再由林某建传递给中建一局,以致中建一局的报价与福建一建的报价十分接近。

当然,至于符某某与林某建之间是否存在利益输送,尚需相关部门予以调查,一切以权威部门的调查结论为准。

在中建一局的操作下,比中建一局报价低了38万元的福建一建被取消中标候选人资格。2024年3月11日,招标代理机构对中标结果进行公示,公示中直接将中标人修改成中建一局。

直接修改中标人,此举是否合法合规?

事实上,中建一局也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存在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情形。因为中建一局在本次投标活动中使用的人员,实际已经离开了该公司。在此情况下,代理机构未组织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认定,蒙骗业主擅自修改中标人,已严重违反《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由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审查确认。”之规定。

然而,针对中建一局存在的上述问题,投诉人已多次向多个监管部门进行投诉,但至今没有任何监管部门、纪检监察机关进行调查,究竟谁在充当“保护伞”?

因此,投诉人希望厦门市纪委监委等相关部门和领导,能够排除干扰组织人员对上述招投标活动存在的问题进行调查,还所有竞标人一个公平公正的招投标环境!(来源:大粤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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