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今日头条
“职业放贷人黄某河、黄某荣父子,涉嫌通过有影响力的人向法官行贿2000多万...”近日,福建东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福建省纪委监委进行实名举报。
该举报信发出的三个月前,审理过诉争案件的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原法官陈恩强,已被纪委监委调查并留置。
非代理律师凭啥收款1825万元?
据东奥公司举报称,2011年10月,福建石狮籍职业放贷人黄某荣,与龙岩企业家陈某宇达成《合作协议》,共同出资成功拍下龙岩市区的一块建设用地,继而合伙成立东奥公司,在该地块上开发“龙津·大时代”楼盘项目。其中,黄某荣支付土地出让金1.54亿余元,在东奥公司持股39%;陈某宇出资2.59亿,持股61%。
土地拍下且合作公司成立后,本以为黄某荣能严格履行合同条款,按计划顺利完成房地产开发,将楼盘售馨分红了事。但事与愿违,在接下来的开发过程中,黄某荣通过各种手段干扰、阻挠公司经营,企图将项目搞到烂尾而成为不良资产,进而通过收购不良资产方式将其据为己有。为此,在黄某荣的挑衅下,引发了55件诉讼。
至2017年,黄某荣变本加厉地阻挠公司的生产经营。2017年6月27日,黄某荣给龙津项目的垫资承建方——中建七局南方分公司发函,称中建七局与东奥公司签订施工总包合同未经其同意,要求中建七局立即停止施工。同时前往中建七局厦门办事处威胁相关人员。
在中建七局被迫退出后,东奥公司只好将项目发包给新的建设单位继续施工。但接着黄某荣于2017年11月又以股东知情权受到侵犯为由,将东奥公司起诉至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东奥公司从此被拖进诉讼泥潭。
在东奥公司的努力下,正当“龙津·大时代广场”基本建设完成、正向龙岩市住建局申请预售许可证时,黄某荣又于2017年12月7日向龙岩市人民政府发出《关于请求暂缓发放龙津大时代项目预售许可证的函》,恳请市政府指示市住建局暂缓向东奥公司核发预售许可证。
为阻塞东奥公司的融资渠道,黄某荣于2019年4月给兴业银行新兴支行、泉州银行龙岩分行发出《声明书》,要求上述两家与东奥公司有按揭贷款等融资合作的银行,暂停所有的贷款业务。
2019年6月14日,黄某荣捏造事实,将与陈某宇合伙投资买地的投资款说成是“借款”,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陈某宇和东奥公司偿还其“借款”及利息共计4.56亿元,并申请了财产保全。
在黄某荣向厦门中院提起诉讼后的2019年7月17日,黄某荣的父亲黄某河,向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王哲律师的建设银行个人账户分五笔转账共计人民币1825万元,单笔金额分别为390万、380万、450万、455万、150万。
实际上,黄某荣诉东奥公司一案的代理律师并不是王哲,而是北京德恒(厦门)律师事务所的林燕勤和张逸娴律师。那么,王哲既然不是案件代理律师,为什么黄志荣的父亲要向其转账1825万呢?王哲究竟是什么人?
经查询得知,王哲的妻子叫丁某贞。从1995年5月开始,丁某贞就在厦门法院系统任职,曾担任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院长。直至2008年3月,丁某贞才离开法院,升任厦门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并于2020年10月30日退休。
长期在厦门检、法担任领导职务的丁某贞,可谓根深蒂固。而在其丈夫收取黄某河的巨款后,黄某荣几乎完全掌控了厦门中院的审判局面,似乎法院如同他家自己开的一样。
该案经过一年的审理,正当厦门中院准备作出判决之时,预先得知判决结果对其不利的黄某荣,突然于2020年6月18日向厦门中院申请撤诉。
厦门中院于当日即2020年6月18日作出(2019)闽02民初603号之三民事裁定书,准许黄某荣撤诉。但在东奥公司尚未收到该裁定书、撤诉裁定尚未送达生效之时,黄某荣居然于次日即6月19日又以同一事实,重新向厦门中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合作协议》、陈某宇和东奥公司返还投资款、支付投资收益共计近5亿元。同时,厦门中院冻结、查封了东奥公司和陈某宇价值10.84亿元的财物。
2021年3月26日,厦门中院作出(2020)闽02民初789号民事判决:一、解除黄某荣与陈某宇签订的《合作协议》和《补充协议》;二、陈某宇向黄某荣返还投资款1.58亿余元;三、陈某宇按年25%向黄某荣支付投资收益款。
厦门中院的一审,黄某荣可谓完胜。那么,这与其父黄某河向王哲转账1825万又有什么关系?究竟是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还是纯属巧合?一切以纪委监委的调查结论为准。
枉法裁判的省高院原法官已“落马”
一审判决后,黄某荣与陈某宇均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其中,黄某荣的上诉请求为:改判东奥公司与陈某宇共同向其返还投资款1.58亿余元,并按合作协议支付年收益率25%的最低分红款。
陈某宇与东奥公司则答辩、主张《合作协议》解除条件不成就,黄某荣存在严重违约,而陈某宇无违约行为,在东奥公司未清算之前无支付保底收益义务;而东奥公司非协议当事人,不承担责任。
在双方向福建高院提出上诉后的2021年5月10日,黄某河又诡异地向与福建高院某王姓领导关系甚好的龙岩人赖晓峰转账200万。并且,在2020年至2021年期间,黄某荣也向赖晓峰的招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三个账户转账100万、226万,共计326万。
在黄某荣将巨款转入赖晓峰的账户后,赖晓峰便将该款提现,具体用途不得而知。但从二审法官的枉法裁判来看,似乎该款又与案件有关。
福建高院的二审,由陈恩强法官担任审判长。陈恩强经审理后认为,黄某荣主张的1.58亿余元投资款,除少部分转到东奥公司指定收款人的账户外,其余均转到东奥公司账户。因此,该投资款实际上是东奥公司向其股东黄某荣筹集资金并投入公司使用。黄某荣和陈某宇占东奥公司100%股权,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相当于东奥公司的股东会决议,其内容有东奥公司向股东筹集资金用于公司项目经营。故黄某荣投入东奥公司的款项实际上是东奥公司向其股东的借款,东奥公司收到了该款项并将之投入公司的生产经营。据此,东奥公司应返还其向黄某荣的借款并承担相应利息。此外,陈某宇因其部分款项来源于其兄长的公司,故而陈某宇与东奥公司财产混同,应与东奥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22年6月28日,福建高院作出(2021)闽民终1060号民事判决:一、撤销厦门中院一审判决;二、东奥公司向黄某荣返还借款1.58亿余元,并按24%年利率支付利息;三、陈某宇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承担上述不足年25%投资回报率差额部分的偿还责任。
在陈恩强作出判决一个月后的2022年7月28日,他被福建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免去福建高院审判员职务。
由于陈恩强作出的终审判决直接导致东奥公司在建房屋面临烂尾、200多户已购房但尚未交房的购房人必将停贷,1800多户已交房住户因三期商业配套工程烂尾必将无休止的信访或停贷,因此东奥公司向福建省纪委监委对陈恩强进行实名举报。
陈恩强作出的枉法裁判,错误有三:
其一,黄某荣的上诉请求是返还投资款、支付投资收益;而陈恩强判非所请地将“投资款”改为“借款”,将双方一致认可的合作开发房地产纠纷变更为借款,显属徇私枉法。
其二,没有借贷合同、没有借条、更没有约定利息的任何证据,陈恩强却无中生有地擅自为黄某荣捏造“24%的年利率”,陈恩强先入为主成了黄某荣的利益代言人。
其三,陈恩强用判决掩盖黄某荣长期故意破坏、妨碍合作企业生产经营的违法违约行为,属于事实不清,变相充当司法保护伞。
同时,陈恩强的行为还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处分原则和辩论原则。即,黄某荣的上诉主张是“返还投资款”,但陈恩强擅自将其变成了“借款”,违背黄某荣的处分权。同时,陈恩强将“返还投资款”变成“借款”,剥夺了东奥公司的辩论权。
陈恩强的枉法裁判,与黄某河、黄某荣父子的大额转账是否相关?目前尚无定论。但法网恢恢,疏而不漏,2023年10月,已经退休一年多的陈恩强,因涉嫌严重违法违纪而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2351万转账与法官枉法裁判是巧合?
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以黄某河、黄某荣及其家庭成员名义出借的民间借贷纠纷,多达数十起,其中还不包括通过调解、仲裁结案的案件。
最高法院《九民会议纪要》第53条规定: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以民间借贷为业的法人,以及以民间借贷行为为业的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从事民间借贷行为,应当依法认定为无效。同一出借人在一定期间内多次从事有偿民间借贷行为的,一般应当认定为职业放贷人。
黄某河、黄某荣等人未取得放贷资格以民间借贷为业,在一定期间内多次从事有偿民间借贷的行为,应当被认定为职业放贷人。据此,如果说黄某荣投资东奥公司的款项性质是借款,则法院不应当支持其支付利息的主张,所以福建高院的二审判决完全错误。
当然,一、二审法官的枉法裁判,或许与黄某河、黄某荣非正常转账2351万资金不一定就是一种巧合(1825+200+326,这还是不完全统计金额),其中是否涉嫌行贿受贿?为此,东奥公司特向福建省纪委监委进行实名举报,恳请纪委监委对此进行调查。
如果黄某河、黄某荣不存在向法官行贿或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之事实,恳请纪委监委为其和相关人员进行澄清。否则,应当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行贿、受贿责任人的法律纪律责任。
针对上述举报内容,东奥公司称自愿为其真实性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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