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起诉状落款的起诉时间,明明是2021年1月4日,法院作出的原裁定也确认其立案的时间是2021年1月4日,但后来审案的法官却偏要认定其起诉的时间是2020年12月25日,整整将真实起诉时间提前了9天。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翁建和法官,被指为掩盖原告起诉时已超过三年诉讼时效的事实,竟然擅自造假原告的起诉时间。
老人去世48年后其女提遗产诉讼
2021年1月4日,原告林华云向福清法院起诉称:2017年12月,福清市宏路街道办事处溪下村进行征收拆迁,被告林谋枝在未通知原告的情况下,接受林为云和王云英的委托,与福清市宏路街道办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补偿方式为“部分产权调换与部分货币补偿”,拆迁安置补偿权益为安置房两套外加货币补偿311013元。同时,林谋枝还在未通知原告的情况下,私自将被告林谋琳和林涛都登记为被征收人,三人均在安置补偿协议上“被征收人”处签字。安置补偿协议签订后,位于福清市水岸观溪小区11号楼某01单元的安置房由林涛获得,7号楼某03单元的安置房由林谋琳获得,311013元货币补偿款由林谋枝全额领取。
原告认为,案涉房屋及土地系其父母林德忠与王云英的合法财产,相对应的拆迁补偿权益也应当视为父母的财产,在父母去世后应作为遗产开始继承。林德忠、王云英去世时,并未留下遗嘱,则应按照法定继承程序处置相应的拆迁补偿权益,原告作为林德忠和王云英的三名子女之一,理应享有拆迁补偿权益中的相应份额,但当原告向被告提出要求时,被告拒不返还。被告的行为已严重侵害了原告的权益,因此只能诉诸法院,请求法院判决确认原告对上述拆迁安置补偿权益享有35.865%的份额,价值为268万余元。
但在福清法院的举证期内,原告林华云未能提供林德忠死亡事实及时间,以及林德忠的所有继承人情况的证据。经法院释明后,林华云仍未在指定的期间内补充提供。现有证据无法确定林德忠继承人情况,因而无法确定本案应当追加的共同原告,因此,本案诉讼主体不明确,对林华云的起诉,依法应予驳回。
据此,福清法院于2021年3月30日作出(2021)闽0181民初2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原告林华云的起诉。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2021)闽0181民初29号民事裁定书载明,福清法院对林华云起诉的立案时间,为2021年1月4日。事实证明,林华云起诉的当日,福清法院就进行了立案。
该次起诉被法院驳回后,林华云于2022年5月23日再次向福清法院起诉。本次起诉,林华云确认:林德忠、王云英共生育三名子女,分别是长子林为云、次子林为钦和长女林华云。林谋枝、林谋琳系林为云之子。林涛系林谋枝之子。林德忠于1973年去世,林为钦于2006年去世,林为云于2018年去世,王云英于2020年6月去世。
也就是说,林华云于2021年1月4日第一次向法院提起诉讼争夺遗产时,距离其父亲林德忠去世已长达48年,距离其母亲去世也过去了半年多。母亲在世前的2017年10月,诉争房屋就早已拆迁安置,当时林华云并没有半点意见。而在母亲去世半年后,却突然跳出来争夺所谓的遗产,其意欲何为?
一审法官擅自造假原告起诉时间?
林华云的第二次起诉,林谋枝的代理律师向法院提出时效抗辩,结果代理词却被主审法官赵丽娟给“暗杠”了。2022年12月7日,赵丽娟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林华云的诉讼请求。
林谋枝等人不服,上诉至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州中院经审理后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023年8月2日,福清法院对该案予以重新立案,并由该院翁建和法官担任审判长。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林谋枝等人认为,原告林华云的诉讼请求是确认权益和分割,距林德忠1973年去世已有50年,关于林德忠财产部分的诉讼请求已超过20年的最长诉讼时效,法院应当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而翁建和法官审理后则认为,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未分割,在继承人均未表示放弃继承的时候,依据《继承法》第25条规定应视为均已接受继承,此时遗产属各继承人共同共有,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直至2017年12月份诉争房屋被征迁,林谋琳、林涛于2017年12月27日签署《安置房选房确认书》选定拆迁安置房屋,原告林华云曾于2020年12月25日向福清法院提交起诉材料请求确认原告林华云享有部分拆迁安置补偿权益,未超过三年诉讼时效。故被告主张诉讼时效抗辩,该院不予支持。
2023年10月18日,福清法院作出(2023)闽0181民初8724号民事判决书,再次判决支持了林华云等人的诉讼请求。
林华云自己向法院提交起诉状时落款的时间是2021年1月4日,而翁建和法官却认定其起诉的时间是2020年12月25日。林谋枝等人认为,翁建和法官是明目张胆地在为林华云的起诉时间造假,已涉嫌徇私枉法。
翁建和法官为什么要造假起诉时间呢?林谋枝称,其目的是为了掩盖林华云起诉时已超过三年最长诉讼时效的事实。
《观涕新区商业街南侧18米规划路(观音埔大桥一经一路)(含北侧公园拆迁)项目被征收房屋建房年限公示》显示,福清市宏路街道办已于2017年10月20就对案涉房屋被拆迁人进行了公示,公示内容为“被拆迁人是林为云、王云英”,公示期限为2017年10月21日至2017年10月25日,林华云对该拆迁事宜是明知的。届时林德忠、林为云早已去世,如林华云认为其对案涉房屋有继承权,应当在公示期内就提出异议,要求增加其为被拆迁人并在三年内即2020年10月24日前主张权利。而林华云却并未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也未提起相关行政诉讼撤销宏路街道办的拆迁安置行为,更是在三年后的2021年1月4日才第一次提起继承纠纷民事诉讼,此时早已过三年诉讼时效。一审法院翁建和法官认定林华云第一次起诉的时间是2020年12月25日,没有任何事实依据,纯属造假。
退一万步说,即使林华云第一次起诉的时间是翁建和法官捏造的2020年12月25日,同样已超过诉讼时效。因为拆迁公示期限为2017年10月21日至2017年10月25日,按三年诉讼时效计算,林华云也应当于2020年10月24日之前提起诉讼。
再说了,如果林华云是2020年12月25日起诉,而其起诉状却落款成9天后的2021年1月4日,在逻辑上完全说不通。林华云凭什么精准预测法院在其提交起诉状的9天后才会立案?
倘若林华云于2020年12月25日提交起诉状的当天或次日法院就立案,而其起诉状的落款时间却是数天后的2021年1月4日,那么必须造成法院立案时间“早产”,如此低级的荒唐错误怎么可能发生?
既然林华云不可能将起诉的时间往后写,就不可能出现2020年12月25日起诉,而起诉状却落款2021年1月4日的情形,那么翁建和法官对林华云的起诉时间要么是造假,要么是推断。但就算是推断,其在逻辑上仍然说不通。
同时,本案属于继承纠纷,且为诉讼请求仅涉及继承人资格的诉讼。根据《继承法》第8条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民法典》第188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本案原、被告在庭审中确认,林德忠已于1973年去世,至林华云起诉时的2021年,已有近50年。同时,作为林德忠长女林华云的诉讼请求为“确认其对案涉被拆迁房屋拆迁补偿权益享有相应份额”,属于“涉及继承人资格的诉讼”应当适用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
因此,不管根据《民法典》还是《继承法》规定,林华云的起诉均早已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法院应当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然而,福清法院翁建和法官却故意捏造起诉时间,以此掩盖林华云已超过诉讼时效的事实。对此,林谋枝等人十分不服,再次将案件上诉至福州中院。【案号:(2023)闽01民终10793号】
2023年12月19日上午10:00时,福州中院将对此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
那么,福州中院二审能否作出令人信服的公正判决?对此,我们将进一步关注!(来源:微信公众号)